案情:小王与小李经过一年的相识相知,将要走进婚姻的殿堂。为了结婚,小王承担起了买房的责任。两人多方挑选,看中了一处价值40万元的房产。首付十二万元,按揭贷款二十八万。小王家里条件并不富裕,只凑齐十万元,剩余两万问小李家先垫上,等以后有钱再还给女方家里。由于两家关系一向很好,并没有留下任何书面协议。买房时,只写了小王一个人的名字,因为说明是向小李家借钱,并且数额不多,小李也没要求填上自己的名字。之后二人顺理成章的进行登记,并过上了小日子。两年后,由于种种原因,二人意见不合,决定离婚。这个房产成了二人唯一要分割的财产,此时房子已经涨了一半,价值六十万元了。
小李认为房子首付自己出了两万元,虽然不多自己也应有分。婚后还贷部分也是双方共同偿还,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小王则不同意,只同意返还借款部分,婚后还款部分也只同意支付按揭贷款的一半,增值部分则不同意参与分割。
律师分析:本案属于婚前个人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款并在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而引发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房屋为不动产,所有权应当以登记内容为准,产权证上登记的即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本案中,小王被认可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夫妻婚前一方按揭购房的法律关系中,购房者独立承担与房屋销售商及银行所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办理按揭贷款,其房屋产权当然属于婚前个人一方所有。婚后夫妻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以及婚后取得房产证书并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性质。离婚时,这样的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共同还款部分,可视为婚后夫妻以共有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仅负有返还义务。至于房屋增值,应该由房屋所有权人单独享有。当然,如果房屋贬值,也是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损失。
因此,小王的要求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律师特别提醒:如果双方有特别约定,并且有协议约定婚前首付由共同出资,并作为共同所有,可以对抗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此,对于双方的任何约定,签订书面协议是非常有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