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雯律师网 大连专业律师—宋雯律师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手机:13942827089
传真:0411-84801599
邮箱:[email protected]

公司法务
企业融资    |    公司设立
企业并购    |    破产清算
劳资纠纷    |    法律顾问

个人法务
婚姻家庭    |    遗产执行
交通事故    |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    房产纠纷

最新咨询
· 我朋友拿我房子的买卖合同做了...
· 我的父亲去世了,留下两套房子...
· 律师您好,我家楼上漏水,把我...
· 宋律师你好;我在2011年购买一...
· 准备领结婚证。男朋友有一套父...
· 您好,宋律师,我想咨询一下,...
· 宋律师您好,我去年买的公寓,...
· 您好,宋律师,我是建筑设计院...
欢迎您来到大连宋雯律师网!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打电话与我沟通或者留言咨询。
我会及时的帮您解决法律问题!同时希望您把我推荐给您身边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个人法务 >> 婚姻家庭
婚前个人按揭购房,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
浏览次数:1505       发布时间:2010-1-16 22:12:34

案情:小王与小李经过一年的相识相知,将要走进婚姻的殿堂。为了结婚,小王承担起了买房的责任。两人多方挑选,看中了一处价值40万元的房产。首付十二万元,按揭贷款二十八万。小王家里条件并不富裕,只凑齐十万元,剩余两万问小李家先垫上,等以后有钱再还给女方家里。由于两家关系一向很好,并没有留下任何书面协议。买房时,只写了小王一个人的名字,因为说明是向小李家借钱,并且数额不多,小李也没要求填上自己的名字。之后二人顺理成章的进行登记,并过上了小日子。两年后,由于种种原因,二人意见不合,决定离婚。这个房产成了二人唯一要分割的财产,此时房子已经涨了一半,价值六十万元了。

小李认为房子首付自己出了两万元,虽然不多自己也应有分。婚后还贷部分也是双方共同偿还,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小王则不同意,只同意返还借款部分,婚后还款部分也只同意支付按揭贷款的一半,增值部分则不同意参与分割。

律师分析:本案属于婚前个人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款并在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而引发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房屋为不动产,所有权应当以登记内容为准,产权证上登记的即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本案中,小王被认可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夫妻婚前一方按揭购房的法律关系中,购房者独立承担与房屋销售商及银行所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办理按揭贷款,其房屋产权当然属于婚前个人一方所有。婚后夫妻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以及婚后取得房产证书并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性质。离婚时,这样的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共同还款部分,可视为婚后夫妻以共有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仅负有返还义务。至于房屋增值,应该由房屋所有权人单独享有。当然,如果房屋贬值,也是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损失。

因此,小王的要求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律师特别提醒:如果双方有特别约定,并且有协议约定婚前首付由共同出资,并作为共同所有,可以对抗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此,对于双方的任何约定,签订书面协议是非常有必要的。



友情链接:  
手机:13942827089 传真:0411-8480159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执业证号:060209211602 点击这里进行在线咨询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2号星海旺座6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