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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使用权房屋上的变更
浏览次数:1300       发布时间:2010-1-17 9:33:33

最近刚刚接触这样一个案子:

李先生兄弟三个,他排行第三。父亲生前留有一处房产,系使用权房,一直由他跟父亲一起居住,其户口也在此房屋下。六年前,父亲去世,房屋留给李先生居住。五年前,他自己出钱买下了房屋的产权,一直居住至今。

2008年年初,他突然接到了法院传票,原来是哥哥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主张继承父亲生前留有的房屋。他的这个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按照以往的惯例:使用权房屋是不允许继承的,只有居住人享有使用权,使用权人不得对房屋进行处分。既然父亲没有处分权,该房屋就不再构成遗产,李先生的哥哥也就不能主张继承权利了。

但是依照现在与时俱进的司法体制,结果却大不一样。使用权人享有了房屋的处分权,即该处房屋构成了李先生父亲的遗产,应由兄弟三人依法继承。而对于李先生将房屋买下来的事实,会将其支付的金额从中扣除,余下份额由三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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