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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浏览次数:1199       发布时间:2008-8-17 9:43:5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诸多限制,那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条件限制呢?比如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与用人单位有债务关系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劳动者能否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呢?

法律具有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常常劳动者看到了自己的权利,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有诸多限制,也会担心自己是否也要履行对等的义务?但劳动合同是区别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因为它体现了国家意志。由劳动关系隶属性的特点所决定,国家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要对劳动关系加以干预及指导。因此劳动者的权利获得了最大化的保护。

根据200811日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除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限制。而与用人单位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违约责任等,应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因此否认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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