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了。这一法律的出台给劳动者带来了很多切身的好处。最广为人知的,就是从此劳动仲裁将不收取仲裁费用。
同样,还有一处修改,将使仲裁结果发生了重大转变,就是仲裁时效的修改。这里就对仲裁时效的修改简单介绍下:
第一,延长了仲裁时效的期间。
仲裁时效从原来的60天延长至一年,这无疑大大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
对于不懂法的劳动者,常常因为一时疏忽,而不能及时的将自己的争议申请仲裁。一旦因为这一疏忽导致超过仲裁时效的话,带来的后果却是惨痛的,劳动者主张的一切合法权利都化为乌有。同样有的单位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强则恫吓,软则哄骗,导致一过仲裁时效,劳动者便无处伸冤,这才发现中了单位的圈套。每年因为超过60天的仲裁时效导致劳动者合法权利得不到支持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一年的修改就大大降低了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足够劳动者充分考虑以做出决定。
第二,明确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时效中断的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时效中止的规定:“仲裁时效,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这一规定消除了过去的种种争论。因为过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理论以及实践中,一直对于仲裁时效能否象诉讼时效一样可中止中断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上,一般也不采纳仲裁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无疑,现在这个问题已经豁然开朗了,而且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第三,对于拖欠工资的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使得劳动者更容易寻求仲裁救济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那些在劳动关系期间有诸多顾忌而没有申请仲裁的劳动者。而以前,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多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只支持自申请之日往前六十日内发生的,对于六十日前的不予支持,即使拖欠多月或多年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一般只能追回两个月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