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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 |
| 浏览次数:1266 发布时间:2010-11-3 10:54:09 |
依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而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执行等职责。可见,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于保证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物业公司等各方的权益,尤其是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作用至关重要。那么,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呢?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如何产生?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也就是说,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委员候选人必须是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否则不能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按照有关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由业主推荐或者进行自荐,筹备组核查参选人资格,并最终确定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于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需要注意的是,如业主本人或其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则该业主不能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二、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根据大连市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一)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模范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业主义务;(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四)具备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五)身体健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业主委员会产生及公示备案 按规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依据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定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由业主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当选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并且,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如果具备条件,还应当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以便于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可以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按照大连市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中应当载明业主大会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各项表决结果。备案材料齐全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履行备案手续后,应当持备案回执,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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