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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二)
浏览次数:1689       发布时间:2011-4-19 12:38:27

附:
1、《财产接管清单》、《财产状况报告》等材料。
2、各类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由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
2、本文书应当列明财产接管的具体情况,财产接管后的保管、处分等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对未接管财产如何进一步接管,或者如何追回被他人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具体方案。


文书样式31
××(债务人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通知书
(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

×××(债权人名称):
经××人民法院决定(或经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定于××××年×月×日×时在××(会议召开地点)召开×××(债务人名称)破产一案第×次债权人会议,请你(单位)准时参加。
参会人员须提交下列证件:
(1)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复印件用于管理人留存,下同);
(2) 债权人是机构(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授权出席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委托他人出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时已经提交的除外)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债权人会议议程

文书制作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由管理人通知债权人时用,文书内容应当注明参加债权人会议应当携带的身份证明材料。

文书样式32
××(债务人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申请报告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用)

×××(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主席:
现因    (列明具体原因),本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议于××××年××月××日召开第×次债权人会议,就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1、    (列明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议案名称);
……。
特此申请。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由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
2、申请报告应当列明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议案。

§2 重整程序用文书
文书样式33
××(重整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通知书
(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

×××(要求取回财产的申请人名称):
同意取回下适用:
你公司/你关于要求取回________________(取回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的申请已收悉。经本管理人审核,债务人占有上述财产时,曾经约定________________(列明关于取回条件的约定)。因此,你公司/你的申请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同意你公司/你取回上述财产。
你公司/你可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接洽办理上述财产的取回手续。
不同意取回下适用:
你公司/你关于要求取回________________(取回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的申请已收悉。经本管理人审核,由于以下原因,管理人不同意你公司/你取回上述财产:
1、债务人占有上述财产时,曾经约定________________(列明关于取回条件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你的申请不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2、其他原因。
如对管理人的上述决定有异议,你公司/你可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1、证明债务人占有财产时关于取回条件约定的证据材料;
2、管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由管理人向提出取回申请的财产权利人发送。
2、财产权利人请求取回财产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因此,本文书应当列明双方事先关于取回财产的约定条件。

文书样式34
××(重整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申请报告
(申请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 )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债务人名称)重整。重整期间,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名称)存在下列情形,导致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1、 ;
2、 ;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申请贵院依法裁定终止×××(债务人名称)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名称)破产。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证明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证据材料。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管理人发现重整债务人发生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本文书应当列明导致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具体情形。例如,重整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发生恶化的,应当列明恶化的具体程度,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文书样式35
××(重整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关于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管理人提交草案用)

××人民法院/×××(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 )×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 )×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贵院/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二、重整计划起草的过程和可行性分析
简述重整计划起草的前期过程,重点分析重整计划实施的可行性。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简述经营团队组成、经营计划、经营计划的可行性分析、经营目标等。
(二)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简述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核查情况,并按债权类别介绍各类债权的金额和调整方案,说明债权调整的理由和实施途径。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简述出资人情况及出资比例,介绍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说明调整的理由和实施途径。
(四)债权受偿方案
简述各类债权的受偿途径和比例,并须特别说明如果不重整,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债权的可能受偿比例。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说明确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理由。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说明确定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理由。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重点与难点
突出说明重整计划实施中的重点与难点,介绍解决的方案和途径,以及重整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工作的内容。
以上方案,提交贵院及债权人会议审议。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重整计划草案及说明各一份。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由管理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发送。
2、本文书应当就重整计划草案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例如:债权调整、出资人利益调整、重整后的经营方案等作出说明。

文书样式36
××(重整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申请报告
(请求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用)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以( )×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并于××××年××月××日作出( )×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与×××(债务人名称)就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进行了协商、研究。但由于存在下列原因,管理人无法在贵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即××××年××月××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 ;
2、 ;
3、……。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贵院裁定许可管理人延期×个月,至××××年××月××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由管理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
2、管理人应当向法院说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文书样式37
××(重整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申请报告
(请求法院批准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债务人名称)重整一案,于××××年××月××日召开了第×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管理人现请求贵院批准该重整计划。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1、重整计划草案;
2、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结果。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由管理人在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向人民法院提交。
2、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重整计划草案还应当经过出资人表决组通过。
3、本文书应当附重整计划草案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当经债权人会议主席或者债权人代表签字确认。

文书样式38
××(重整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申请报告
(请求法院批准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债务人名称)重整一案,于××××年××月××日召开了第×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但×××表决组未通过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与表决未通过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于××××年××月××日再次表决后,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存在下列情形,符合法院批准的条件:
1、 ;
2、 ;
3、……。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贵院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1、重整计划草案;
2、各表决组第一次表决结果;
3、×××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文件或再次表决结果;
4、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强制批准的相关证据材料。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由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经两次表决未通过,提请法院批准时提交。
2、申请报告应当详细阐述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强制批准条件的理由。
3、申请报告应当附各表决组表决结果。

文书样式39
××(重整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人民法院:
在贵院受理的×××(债务人名称)重整一案中,××(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名称)接受贵院指定担任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目前,监督期已届满,现将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的基本情况
简述重整案件的受理日期、重整计划的批准情况、批准日期、执行期限、监督期限等。
二、债务人的经营状况
简述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的经营状况,包括:债务人的资产负债、销售(营业)额、成本、税后净利润、现金流量值等经营指标。突出反映债务人在重整前后的经营状况变化。
三、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一)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
(二)重整计划各部分内容的具体执行情况
列明经营方案、债权调整及受偿、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其他重整方案的执行情况。未能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应当说明理由及解决方案。
四、管理人监督情况
列明管理人的监督措施,以及重整企业接受监督的情况。
五、监督期满后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建议
如果监督期限届满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的,管理人可对监督期满后债务人继续执行重整计划提出建议。
特此报告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1、重整计划;
2、债务人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债务人财务状况报告;
4、管理人监督计划及监督文件。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由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满后,报告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2、本文书应当列明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的效果。
3、监督期限届满,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的,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继续执行重整计划提出建议。

文书样式40
××(重整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申请报告
(请求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用)

××人民法院:
贵院在审理×××(债务人名称)重整一案期间,于××××年××月××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月/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为×月/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了监督。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人发现存在下列情形,认为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1、 ;
2、 ;
3、……。
为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完毕,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请求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个月,至××××年××月××日止。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重整计划未能执行完毕的相关材料。

文书制作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由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届满前,认为需要延长监督期限时向法院提交。

文书样式41
××(重整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申请报告
(重整失败请求终止执行重整计划用)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以( )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并于××××年××月××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现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名称)出现下列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
1、 ;
2、 ;
……。
因×××(债务人名称)不能执行(或不执行)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贵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名称)破产。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或者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材料。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由管理人在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导致重整失败时向法院提交。
2、本文书应当具体说明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具体事由。

§3 和解程序用文书
文书样式42
××(和解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
(终止和解程序时用)

××人民法院:
在贵院受理的债务人×××(债务人名称)和解一案中,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已经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本管理人已向债务人移交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管理人在和解程序期间执行职务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列明债务人的设立日期、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二、管理人接受指定的基本情况
列明案件受理、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执行职务的具体情况
(一)执行职务的准备工作
1、管理人团队的组成情况;
2、管理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3、聘请工作人员情况。
(二)接管债务人财产的基本情况
1、接管时间;
2、财产接管状况;
3、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履行或者解除情况。
(三)债务人的债权申报登记工作情况
1、债权申报的期间;
2、登记的各类债权总额;
3、确认的各类债权总额;
4、异议债权的基本情况。
(四)债务人对外债权、投资的清收情况
1、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情况;
2、对外债权的清收情况及清收总额;
3、对外投资、股权总额以及处置方式、权益收回的基本情况。
(五)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1、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数量、争议标的金额、程序进展;
2、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情况;
3、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中止情况。
(六)管理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基本情况;
1、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追回财产的情况;
2、请求出资人补缴出资款的情况;
3、追回高管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的情况;
4、取回担保物的情况;
5、取回在途买卖标的物的情况;
6、涉及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抵销权的情况。
(七)管理人处分债务人财产的基本情况
(八)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基本情况
(九)资产审计、评估工作情况
1、聘请审计机构专项审计、评估情况;
2、对审计后资产、负债情况的确认。
三、和解协议通过的基本情况
1、 管理人协助起草和解协议的基本情况;
2、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的基本情况。
四、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的基本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职务执行情况
以上情况,特向贵院报告。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1、和解协议;
2、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清单;
3、其他相关报告材料。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由管理人递交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2、本文书应当列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工作准备、财产接管、债权债务清理、债权申报登记、财产处分等方面的职务执行情况。重点报告和解协议通过情况及财产、营业事务移交情况。相关职务执行情况有具体报告的,应当作为本文书的附件一并递交。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文书样式43
××(和解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申请报告
(和解程序达成协议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

××人民法院:
在贵院受理的债务人×××(债务人名称)和解一案中,债务人已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了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本管理人受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委托向法院申请裁定认可该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1、债权表;
2、债权债务处理协议。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在管理人受托的情况下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递交,债务人和债权人也可直接向法院递交。
2、本文书适用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了协议的和解案件。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协议,终结破产程序。

§4 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

文书样式44
××(破产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申请报告
(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用)

×××(破产企业名称)债权人会议:
×××(破产企业名称)因 (写明破产原因),××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 )×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破产企业名称)破产清算,并于××××年××月××日宣告×××(破产企业名称)破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 )×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以来,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接管了破产企业的财产,对破产财产进行了保管、清理、估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制定《×××(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特此报告。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一、变价方案所涉及财产的范围
列明变价财产的范围,包括破产企业的全部破产财产和设定担保权的特定财产。财产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和实物。
二、变价原则
阐述本方案确定的财产变价原则。
三、破产企业财产状况
分别列明经审计、评估的破产企业货币(有价证券)资金、应收帐款和预付帐款及其他应收款等对外债权、对外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设定担保权的特定财产的状况。
四、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分别列明各类破产财产的变价措施:
(一)对外债权、投资的处置
1、经调查后发现确无追回可能或追收成本大于债权本身的,报请债权人委员会审议,予以核销处理。
2、对有资产追回可能的,报请债权人委员会审议是否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3、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破产的,依法申报债权。
(二)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
一般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变价。需要采取拍卖方式之外的变价措施的,列明相应的变价措施。
(三)设定担保权的特定财产的处置
一般应当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变价。
五、变价预备措施
对于拟公开拍卖的财产,如若遭遇流拍,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直至全部破产财产处置完毕。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由管理人制作后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审议。
2、本文书须重点反映各类破产财产及设定担保权的特定财产的价值、可变价状况,以及相应的变价原则和变价措施。
3、货币和有价证券类之外的资产,一般应当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变价。

文书样式45
××(破产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申请报告
(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

×××(破产企业名称)债权人会议:
根据××××年××月××日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本管理人已完成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拟定《×××(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特此报告。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简述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户数、各类债权总额等基本情况。另行制作《参与分配债权人表》,详细列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债权性质与债权额等情况。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分别列明设定担保权的特定财产,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的变价额。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分配
列明可供分配的特定财产的变价总额及担保权的受偿情况。特定财产不足分配所有担保权的,还应列明未受偿的担保债权数额。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配
列明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须特别列明。
(三)其他债权的分配
列明剩余的可供分配其他债权的破产财产数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分别列明每一顺序债权的应清偿额、分配额、清偿比例等。
管理人应当制作《破产债权清偿分配明细表》作为分配方案的附件。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1、分配方式:一般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帐号,实施转帐支付,或者由债权人领取。
2、分配步骤:列明分配次数和时间,拟实施数次分配的,应当说明实施数次分配的理由。
3、分配提存: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受领的,视为放弃。管理人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分配的,不再追加分配。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拟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2、本文书应当列明不同破产财产的变价情况,以及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同清偿顺位债权人的分配额。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文书样式46
××(破产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申请报告
(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

××人民法院:
本管理人拟定的《×××(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由××××年××月××日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提请贵院裁定认可。
特此报告。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1、《×××(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文书制作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由管理人提请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裁定认可。

文书样式47
××(破产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公告
(破产财产第×次分配用)

各×××(破产企业名称)债权人:
根据××××年××月××日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现对破产财产实施分配。
×××(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共实施×次分配,本次分配为第×次分配,确定于××××年××月××日实施,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列明不同清偿对象的分配总额)。
另有分配额人民币×元,因债权附有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暂予以提存。
特此公告。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在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时发布。
2、公告应当载明不同清偿对象的分配总额。如,欠付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与应当支付的补偿金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普通债权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
3、债权附有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分配额暂予以提存的,公告应当载明提存情况。
4、公告应当发布于当地有影响的媒体。

文书样式48
××(破产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公告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
各×××(破产企业名称)债权人:
根据××××年××月××日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现对破产财产实施分配。
根据《×××(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实施×次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或者:×××(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本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确定于××××年××月××日实施。
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列明不同清偿对象的分配总额)。
本次分配前,管理人对附有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分配额进行了提存,提存分配额为人民币×元。其中,分配额共计人民币×元的债权,在本次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仍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提存的分配额依法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分配额共计人民币×元的债权,在本次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或者解除条件仍未成就,提存的分配额依法分配给相应债权人。
特此公告。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由管理人在实施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发布。
2、公告应当载明不同清偿对象的分配总额。如,欠付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与应当支付的补偿金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普通债权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
3、公告还应当载明提存分配额的最后分配情况。
4、公告应当发布于当地有影响的媒体。

文书样式49
××(破产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

××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 )×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的《×××(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管理人已于××××年××月××日将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结,现将分配情况报告如下:
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列明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以及特定财产的分配总额。
二、已经分配的破产财产
分别列明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债权等不同清偿对象的分配总额和支付情况。
具体的债权清偿金额详见附表《×××(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分配表》。
三、提存的分配额
列明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与因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情况和提存机关。
具体的提存分配额详见附表《×××破产财产提存分配额情况表》。
特此报告。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1、《×××(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分配表》;
2、《×××(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提存分配额情况表》。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由管理人制作后提交破产案件受理法院。
2、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清偿对象的不同,分别列明分配总额及支付情况。设定担保权的特定财产分配情况应当单独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三类债权,应当分别列明。债权分配总额为零的,亦应当予以注明。如:破产费用分配总额为×元,实际支付×元;普通债权分配总额为×元,实际支付×元。
3、分配报告还应当列明分配额提存的情况。

文书样式50
××(破产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申请报告
(无财产可供分配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 )×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企业名称)破产。现经管理人调查,×××(破产企业名称)在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为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企业名称)的破产程序。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报告;
2、破产企业财产状况报告。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的提出。
2、管理人在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应当附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报告。
3、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是指破产企业以特定财产清偿担保债权,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文书样式51
××(破产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申请报告
(最后分配完结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 )×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企业名称)破产,并于××××年××月××日裁定认可《×××(破产企业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提请贵院裁定终结×××(破产企业名称)的破产程序。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的提出。
2、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应当附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文书样式52
××(破产企业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号

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人民法院:
本机构于××××年××月××日接受贵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名称)管理人。××××年××月××日,贵院裁定终结×××(破产企业名称)的破产程序,管理人职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
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无财产可供分配的,附破产企业财产状况报告;最后分配完结的,附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职务执行情况
说明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手续的情况。
三、有无未决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说明破产企业无未决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四、档案移交情况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依法终止执行管理人职务。
特此报告。

(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管理人办理注销登记完毕后申请终止执行职务。”由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时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报告。
2、报告主要列明破产程序终结情况,以及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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