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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并购中的律师尽职调查
浏览次数:1762       发布时间:2011-4-19 14:45:27

融资并购作为一种资本运营方式,在我国企业的发展进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尽量减小和避免融资并购风险,我们认为在融资并购开始前,对相应的目标公司进行基于财务和法律的尽职调查,即我们所称的“律师尽职调查是企业融资并购中必不可少的前置环节。

 

一、律师尽职调查在融资并购之重要性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再加上融资并购方某方面的疏忽,在融资并购过程中往往会导致融资并购的失败从而产生种种不确定的纠纷,并给融资并购方带来损失。因此在融资并购开始前,由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基于财务和法律的尽职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一词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律师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

在资本市场上,按照调查行为主体的不同,尽职调查一般可以分为律师尽职调查、注册会计师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投资银行尽职调查等三种类别。

 

二、律师尽职调查须遵循三原则

1、独立性原则。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2、审慎原则。律师应当以审慎原则贯穿尽职调查全过程。对于通过被调查对象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以及相关人员所作出的口头陈述而发现的任何问题,律师均应持审慎的怀疑态度,作更深入地了解和探究。坚持审慎原则,是律师在尽职调查工作中控制自身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3、专业性原则。律师应当在整体调查工作中充分体现从法律角度的核查和判断。律师在调查中关注的重点始终是法律状况,判断的是法律风险,律师应当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内容

1、主体资格:调查目标公司成立情况包括成立的合同、章程,主要关注是否有防御收购的条款、内容或规定。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年审情况、公司的变更情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等情况。除此之外还应该注意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纪要等有关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

2、主要资产和相应权利情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包括:(1)土地使用权证书;(2)建筑物产权证;(3)房地产租赁协议;(4)办公设备和生产设备清单、发票、保险单;(5)车辆清单、保险单等;(6)专利权证书;商标证书;(7)技术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8)商标、专利许可使用协议;(9)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

律师应当审查核实以上资产的权属、是否存在抵押和使用限制、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情况,查明卖方对资产是否享有完整权利,资产评估是否恰当,有无价值降低等风险。

3、重大事项情况:包括重大合同,主要为(1)销售、生产、代理合同;(2)服务协议;(3)加工合同和补偿贸易合同;(4)融资租赁合同;(5)重要设备的买卖、保险合同;(6)生产供水、供电合同;(7)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企业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重大债权债务和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主要为企业目前及近年来涉及的诉讼、仲裁,以及所因环保、税收、劳动争议等受到的行政处罚;公司股东、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涉诉案件。

4、人员情况: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情况和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企业职工福利政策;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其它情况:包括目标企业税收缴纳情况;目标企业涉及环境保护和评价情况;目标企业涉及的产品质量体系和相关标准等。

 

四、律师如何开展尽职调查

1、会见调查公司代表,初步了解公司具体情况

2、向公司出具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和《问卷表》,索要文件和资料进行书面资料收集与核证。

通过对目标企业进行初步判断后,对其可能涉及的问题按照上述内容设计调查清单,并提供给目标企业,要求其按照清单提供相应书面材料,从而收集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充分和适当的资料。根据调查需要,需要律师独立地收集资料时,一般按照两位律师为一组的调查原则进行。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律师应当依照审慎原则通过向第三人发核证函或其他独立调查等方式进行核证。

3、实地考察

对于涉及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债权债务的当事人,如有需要应该实地核查情况判断风险,对于目标公司本身也应该实地考察其主要经营场所、仓库及分支机构等,从而熟悉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方式,观察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

4、约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取得表明其提供文件和资料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

对于重大问题必要时律师需要与目标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会见,核实一些书面资料无法核证的事实,并注意对于需要证实的事实由上述人员以书面的方式留存。

4、向有关机关、机构核查

对于一些专门事项,必要时到工商、税务、海关、商检、技术监督、环保、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法院、仲裁机构、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5、分析和总结

在搜集了足够的相关资料后,应运用专业知识、方法进行判断,确定已核证的事实、待核证的事实、未核证的事实。根据分析结果进行补充调查或形成结论性的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就交易存在的和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发表意见,给委托人提供正确指引。

 

五、律师如何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关于尽职调查报告的制作,应该全面和详尽的反映律师的工作内容,在对调查对象所的提供的各种文件进行审慎的分析的基础上向委托方出具报告。在报告草稿成形后应当于委托方进行沟通,及时完善报告,并在争得委托方同意的情况下,就相关内容可以与调查对象沟通,以利于报告的反复完善,达到委托方的调查目的,在所有条件成熟后出具最终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点,其中形式上应该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使用范围及保密要求,对内容较多的报告应该就重点内容编制报告摘要。在报告内容上应该包括:

1、委托方要求达到的目的说明;

2、律师的工作准则,说明律师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工作报告的;

3、调查的方法及对部分条件的假设声明;

4、调查的工作程序和所采取的办法;

5、列明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考的相关政策等;  

6、列明出具报告所审查的材料清单作为报告的附件;

7、依据调查情况和调查内容出具正文,需要注意的是,正文关于事实部分的描述必须是客观、真实和全面的反映资料所记载的内容的,对于相关部分都要有法律风险提示,对于法律意见要本着审慎和复杂的态度出具。

 

名词解释:

律师尽职调查

指在实践中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包括规模较大的收购和兼并、股票和债券公开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转让、风险投资和普通中大型项目投资、银行贷款业务等。律师尽职调查是随着中国大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而出现的。
但是,律师尽职调查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出现却是在2001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 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在该规则第5条中规定:“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这是第一次在中国大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出现“律师尽职调查”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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